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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2-001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监督〔2022〕70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2-06-22 公开日期:2022-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医保监督〔2022〕70号

市医保局机关、市医保中心、市稽查支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升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升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整合共享”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部门是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具体使用信息系统的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成立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办公室、市医保中心信息科等人员。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市医保局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审批、管理信息化项目。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统一扎口市医保局信息化建设,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提请市有关部门安全审查、立项、竣工验收、审计监督等。

办公室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具体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监管、政府采购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等。

市医保中心信息科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项目评审,具体负责市医保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工作小组审核,报市医保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医保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市稽查支队每年9月底前,向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报送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成效、任务量、资金需求等作出精确评估,不得将运维服务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申报。各部门拟建信息项目必须具有必要性,并提供配套建设依据,必须经市医保局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功能需求可依托国家、省医保信息平台实现的不予审批,不符合市医保局信息化建设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八条  工作小组邀请有关专家,审核各部门项目建设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建议书,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局党组会审议。

第九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根据局党组意见,会同项目建设部门,修订建议书并按规定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

第十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根据市有关部门评审意见及项目匡算建议,会同项目建设部门修改建议书,经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市网信办安全审查、市发改委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取得评审意见书或立项批复后,由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会同办公室、项目建设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建设未经审批或未获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确实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应当经工作小组、局党组审核后,由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会同项目建设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批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办公室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问题,严控实施风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在项目完成并试用3个月后,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会同项目建设部门接受验收质询,获取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办公室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经分管财务局长、局长审签后付款。

第十八条  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配合市审计局开展信息化项目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将追究项目建设部门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或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常州市医保局信息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苑全驰  市医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徐志明  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处长

周锁根  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

陈  真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

组  员:黄  芳  市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副处长

王  力  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副处长

祁  丹  市医保中心信息科科长

联络员:冷家锋  市医保局基金监督处(信息管理处)

四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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