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等要求,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指导目录》中的服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51号)规定,其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起点或分散采购标准(含)以上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其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或分散采购标准的,由单位根据内控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预算起点和分散采购标准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四、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等购买信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还应当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强化项目绩效管理。
七、本目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各辖市、区可参照本目录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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