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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8-000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8〕113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6-25 公开日期:2018-06-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区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强化源头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践行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建筑施工扬尘,强化源头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践行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3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扬尘防治的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明确扬尘防治责任人,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制订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安全与文明施工标准。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负责完成围墙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设置、裸土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并经监理查验合格。

(五)涉及多个标段、多家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一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及项目公共区域(包括道路)的清扫保洁,工地内各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项目公共区域(包括道路)保洁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扬尘防治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实施扬尘防治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切实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开工前应针对周边环境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制订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二)施工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格将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措施,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对临时道路进行硬化,采取覆盖(宜选用6针及以上扬尘防治网)、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并正常使用自动冲洗平台、移动冲洗、喷淋降尘系统,尽量使用雾炮车等先进扬尘防控措施。土方开挖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完成临时道路硬化、环绕喷淋系统及裸土覆盖等防尘措施;后九通期间,拆除冲洗装置后,应采用高压水枪对各类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施工单位应提高工地扬尘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工地出入口附近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PM2.5等大气污染指数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并将数据实时传入至“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根据现场监测的PM2.5等大气污染指数,开启喷淋、雾炮等降尘设施。

(五)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入口处设置扬尘防治制度,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扬尘控制教育与管理工作,在项目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及门前(至大门两侧各50米)卫生保洁工作。

(六)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土方作业(渣土运输)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工地出入口配备管理人员,对土方作业(渣土运输)单位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包括车轮、车身、车牌号)、密闭到位方可驶出工地。土方作业(渣土运输)单位应采用分段开挖等作业方式,未开挖部分或非作业区必须覆盖到位,开挖部分在非作业期间也应覆盖到位。

第四条 监理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

(一)监理单位是扬尘防治的监理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监

理职责,所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必须包括扬尘防治专篇内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扬尘防治硬件设施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扬尘

防治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监管部门。

第三章 防治标准

第五条 建筑工地围挡、场地扬尘防治、车辆冲洗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施工降尘措施、扬尘防治信息化等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

第四章 应急管控

第六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发〔2017〕43号)要求,实行应急管控;同时按照市大气办有关临时强化管控要求实施临时强化管控措施。

(一)四级(蓝色预警):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每天不少于2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易起尘物料必须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降尘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土石方施工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

(二)三级(黄色预警):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降尘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停止土石方等易起尘作业。

(三)二级(橙色预警):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整洁、湿润,保持车辆整洁;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等运输;工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全部采取覆盖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四)一级(红色预警):施工工地、堆场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整洁、湿润,保持车辆整洁;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等运输;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全部采取覆盖措施;未封闭作业的堆场料仓采取覆盖、安装喷淋等降尘措施;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完成围墙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设置、裸土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材料(影像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关监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可采取责令停止施工、行政处罚,直至撤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第八条 加强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参建各方应落实建筑扬尘防治长效管理,对建筑扬尘管控不力的项目,不得参评各类文明工地。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对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信用分。

第九条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建筑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牵头负责属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各级负责扬尘防治的监督机构应制定扬尘防治监督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实施,每月将建筑工地扬尘考核结果报送至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建筑工地扬尘考核结果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常建〔20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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