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内部资料编印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监管工作,规范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秩序,强化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要严格履行法定手续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连续性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的管理手续。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市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相关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详见:江苏政务服务网(常州) (http://cz.js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文广新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电话:86900337;地址: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文广新局窗口。
二、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条件
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拟委托印刷的单位必须为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任何个人不得编印内部报纸、期刊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条件
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装帧形式及编印要求
(1)内部资料中严禁刊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刊载的内容,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3)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记者xx”、“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4)编印内部资料,应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
(5)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6)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7)内部资料必须在省内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
(8)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四、严格限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用途
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各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强制订阅或硬性摊派,严禁进入市场流通。
五、其他事项
各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所办、所管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报型、刊型)进行自查,并及时、主动予以纠正。
已经批准取得《准印证》的内部资料,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单位、印刷单位、印刷期数、印刷数量、开本(开版)等原核准项目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内部刊物停办,不再继续编印发送的,需及时联系我局新闻出版管理处办理《准印证》注销手续。
请市直各主管、主办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督促,立即整改,并于10月25日前整改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请市直各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统计表》(附件)填写完整后发送至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管理处。联系人:高佳丹;电话:85682371;传真:85682360;电子邮箱:939066413@qq.com。
附件:常州市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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