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缴存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类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280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不作调整,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在5%-12%区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一个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2.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9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单位办理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www.czgjj.com)单位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个人缴存者办理
1. 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为减少窗口办理排队等候,建议个人缴存者尽量采取线上办理,可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
2. 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www.czgjj.com)个人业务模块、或登录“常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模块办理,开通建行手机网银客户也可登录建行手机APP-悦享生活-常州公积金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并按时缴存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若托收单位及个人缴存者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自动做基数不变调整。
(二)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实行委托收款等电子缴存方式,请未办理托收签约的单位尽快到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三)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时要对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变更信息;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请单位经办人通知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四)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将对缴存单位缴存情况进行抽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现对我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2019年度基数调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单位缴存职工,即:凡是在2019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一类是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常公积金〔2015〕9号)这类人员也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
二、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在缴存单位工作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二是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调入缴存单位的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份的月平均工资。
个人缴存者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收入状况申报。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817元,确定2019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2800元。月平均工资高于22800元的按2280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2280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全省各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今年我省各类地区最低标准还没有出台,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今年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执行2018年度标准。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金坛区、溧阳市为185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为减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一是扩大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各单位缴存比例区间由10%-12%扩大至5%-12%,二是政策的执行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缴存单位,故2019年的缴存比例统一为“全市各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但一个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统一为20%。
4.针对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凡是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上述文件可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changzhou.gov.cn)查询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根据省市的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调整时间和方式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9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包括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都可以在线上调整和线下调整两种方式: 一是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和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个人缴存者还可登入“常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办理”模块办理,开通建行手机网银客户也可登入建行APP-悦享生活-常州公积金办理; 二是对于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依然可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单位缴存数据,并按规定填报后交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的个人缴存者,到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点进行调整。
为方便单位、个人缴存者业务办理,对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尽快开通网上业务,未签约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入“常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具体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四、注意事项
1.为确保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并按时缴存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托收单位包括个人缴存者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自动作不变调整。
2.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要求,同时,也是方便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实行委托收款等电子缴存方式,请未办理托收签约的单位携带《常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缴存协议》(可登入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进行下载)、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预留印鉴卡复印件尽快到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3.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今年各单位在基数调整的同时开展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查工作。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的,单位经办人携带新的证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仅是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有所调整,经办人的相关联系信息等可以在网上直接更改;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单位经办人要及时提醒职工携带好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进行修改。
4.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我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中心将适时开展抽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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