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531591/2019-0007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旅〔2019〕126号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2019-07-26 公开日期:2019-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消防大队,局直属文博单位:

按照《江苏省文物局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文物综〔2019〕50号)和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文物火灾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决定于2019年7月至9月在全市文物系统开展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指导和支持。现将《常州市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消防支队(代)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集中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

二、工作时间

2019年7月26日至9月15日。

三、排查范围

具有火灾风险的不可移动文物、各级博物馆和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重点是古建筑群、传统村落、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文博开放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等火灾诱因较多的单位和场所。

四、整治重点

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等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重点整治在去年开展的全省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和今年开展的全省文化旅游安全生产检查行动中发现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重点排查整治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包括:

(一)电气安全隐患

1. 不安全使用电热器具的;

2. 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为电动车辆充电的;

3. 违规使用卤素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照明设备,空调等用电设备老旧现象严重的;

4. 使用刀闸开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虚接、乱拉和负荷过载的;

5. 配电柜(箱、盘)、用电设备、线路接头的危险距离范围内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电器散热空间不符合散热要求的;

6. 可移动式插座或电器设备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的;

7. 配电箱没有正确安装,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插座串联或者级联使用的;

8. 在文物本体上敷设安装用于亮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的;

9.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后不拉闸断电的。

(二)用火安全隐患

1. 用于居住或者生产功能的文物建筑内,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使用柴火、燃气、煤炭等燃料取火的;

2.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 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明火的。

(三)燃香烧纸隐患

1. 在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构成火灾隐患的;燃香、点灯、烧纸等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2. 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帛)的。

(四)修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

1. 实施修缮等施工时,未明确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未加强对施工外包等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的;

2. 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动火动焊审批制度,违规进行动火动焊的;

3.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未落实“施工队伍”和“监护队伍”双进场,未实行专职安全员全程监护的;

4.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未有效清理周边可燃物,未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的;

5. 施工现场未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用水未顶至一线的。

(五)危险物品安全隐患

1. 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 在指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不符合规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六)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的;

2. 消防设施、设备老化破损,或者将消防专用器材移作他用的;

3. 具有状态指示的消防设施、设备,其指示灯的工作状态不正常的;

4. 消防水源、水量和水压等不能满足灭火需求的;

5.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七)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1.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缺位或者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

3. 文物建筑内僧侣用房、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

5. 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方法的;

6. 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防火灭火能力不强的;

7. 消防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八)可能引发火灾的其他隐患和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7月26日—8月5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确定重点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名单。要尽快开展动员宣传,要将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做到全行业行动。

(二)自查自改(8月6日—8月18日)。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照省消委办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整治行动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对照整治标准和省消委办前期下发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消防部门保证消防安全。无管理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辖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自查自改。自查自改要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附件1),并存档备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并对去年全省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和今年开展的全省文化旅游安全生产检查行动中发现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重点整治(8月19日—8月30日)。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认真梳理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列出整改措施和责任清单,照单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将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封闭整改。文物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消防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实地指导,强化现场拉动考评,督促制定完善应急疏散预案,提高火灾处置能力。

(四)宣传培训(7月29日—9月15日)。各级文物、消防部门要结合近年来文物建筑火灾案例,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示火灾风险隐患,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建立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约谈机制,使其知责、明责、尽责,充分应用我省前期组织制作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标准课件,培训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督促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内部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督导问效(8月20日—9月15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消防部门要对重点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排查期间,省文物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文广旅局和市消防支队将适时联合开展重点督查和暗访督导。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落实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四个一批”要求,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时,各辖市区至少要梳理出1家隐患严重、整改推进缓慢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单位,并填写《各地上报需提请省、市消委会督办的单位名册》(见附件2),于8月20日前上报市文广旅局。省、市消委会将进行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推动国庆节前完成整改或落实死看硬守措施。

(六)总结上报(8月30—9月15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内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梳理问题,提出工作措施,认真督促检查,认真填写《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情况表》(附件3)。请各地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及《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情况表》上报市文广旅局。

联系人:张 刚 曹水平,电话:85686353,邮箱:554133411@qq.com

附件:1. 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表

          2. 各地上报需提请省、市消委会督办的单位名册

          3. 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汇总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