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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5-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5〕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5-01-12 公开日期:2015-0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管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2号

各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各医保定点单位::

    为更好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管理

    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及本单位医务人员资质和配备的仪器设备等实际情况,规范开展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医保定点单位开展物理治疗、康复治疗项目应配备专业的康复治疗师或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与理疗学的医师;开展中医诊疗项目应配备中医师。其中,施治此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技师,及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治疗相关仪器设备的属性、数量、科室分布及使用的收费编码等内容应登记造册。

    医保定点单位应将医务人员资质、仪器设备信息、开展项目范围等内容,按要求向有医保服务协议关系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以上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并附送相应材料,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完善诊疗规范

    医保定点单位应严格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医务人员在此类医疗服务项目施治过程中,应对施治对象进行病情评定,并按规定在病历中记录。其中,对于康复科住院患者,应有相应的康复治疗评价单及治疗计划,分初评、中评和末评;对于在临床科室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可选择以康复治疗评价单或病程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

    此类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卫生有关诊疗规范执行,常规性的治疗项目每天不超过2次,每个部位的物理因子治疗类别不超过3种,一个治疗疗程不超过15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医保定点单位应设专人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病区及治疗检查室应有计划的为施治对象提供合理的检查及治疗项目服务,同时按医保规定做好相应台账登记(见附件)或按等级医院规定记录且符合医保要求的台账。

    三、严格收费管理

    医保定点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规定对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进行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内涵、治疗时间,并准确对应物价收费编码。

    四、相关工作要求

    医保定点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系统梳理本单位正在开展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的医务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按实报备各类信息,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此类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此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定点单位要做好现场指导,督促整改,并对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和相关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规范此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康复评定及康复治疗疗程,督促医疗机构合理治疗。

    物价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此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附件:常州市医疗服务项目治疗登记台账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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