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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8-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8〕6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8-10-09 公开日期:2018-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背景、管理职责、分配及使用、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执行时间及期限。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18〕6号

常财规〔2018〕6号

各辖区财政局、安监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的相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在不违反部、省财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政策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市安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安监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2.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3.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4.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跟踪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分配及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采用项目申报制进行分配,采取无偿补助的形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文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一)市安监局根据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安监局负责项目受理、核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四)市安监局提出拟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安监局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先行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负责项目受理、核查、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安监局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各辖区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次年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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