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规〔2018〕6号
各辖区财政局、安监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的相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常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在不违反部、省财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政策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市安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安监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2.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3.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4.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跟踪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分配及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采用项目申报制进行分配,采取无偿补助的形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文化、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一)市安监局根据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安监局负责项目受理、核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四)市安监局提出拟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安监局按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先行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负责项目受理、核查、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安监局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各辖区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次年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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