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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组织2018年下半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33/2018-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2018-12-12 公开日期:2018-12-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2018年下半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组织2018年下半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相关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18年下半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内容

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二、申报时间

1.网络申报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0日。

2.取得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述期间将2018年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填报。

3.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所在区商务局,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请各有关单位及时申报,过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申报要求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2018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15号)执行,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

2.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承诺书须签名、盖章。

3.企业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注册、修改信息、初始化密码、调整所属行政区划等操作,需向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①营业执照;②海关登记证;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④企业注册信息表(若无法进入系统,此项材料可不提供)。其中,金坛、武进、新北的企业,将以上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商务局;天宁、钟楼的企业,将以上材料提交至常州市商务局外贸处(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416)。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将在管理系统内确认并公示,公示过后企业可进行在线申报项目。

联系人:

常州市商务局 外贸处 陈斌杰电话:85682278 

新北区商务局:85178003 85178991

武进区商务局:86310194 

天宁区商务局:69661053 

钟楼区商务局:88890755 

金坛区商务局:82881273 

溧阳市商务局:87030018 

附件:1:2018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doc

2:2018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doc

3: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

2008年12月10日

2018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我省企业参加2018年贸易促进计划目录内展会。

(1)外经贸企业参加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货物及服务贸易展销会,对一、二、三类展会摊位费、统一办理的展品海运运输费分别给予不超过90%、80%、70%补助。

(2)外经贸企业参加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且属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摊位费给予不超过80%补助。

展会目录以省商务厅2018年贸易促进计划为准。参展企业免申报,由展会服务商通过展会扶持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申报。社会团体及机构参加贸易促进计划内文化贸易类展会,参照外经贸企业相关补助标准执行。

以上项目根据中标展会服务商提供材料办理审核拨付,免企业申报。

2.支持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

对企业境外参展展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传统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50%、新兴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的支持上限2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各增加1万元。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7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发明专利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限额3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

3.引导支持展会奖励项目。奖励一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化程度高、行业特色明显、社会影响好、国际化程度高、发展潜力大,对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的市场主体举办的展览会。(1)支持不超过5个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国家乃至国际展会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40万元;(2)支持不超过10个在省内区域特色鲜明、行业特点突出、在省内具有较大社会效应和影响力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30万元;(3)支持不超过25个在设区市范围内,具有社会效益显著、发展潜力较大,对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等特点的展会,每个展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省属企业不超过30%、市县企业不超过10%基本补助。企业首次投保,上述补助比例增加10%。产品出口到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等补助比例增加不超过40%。以上累计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保费50%。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投保,按当年实缴保费给予80%补助。

2.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服务贸易险,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80%补助。

3.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租赁保险,按“走出去”统保平台政策执行。

4.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50-300万美元)实行出口信用险平台统保,给予应缴保费100%补助。

5.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项目根据保险公司提供数据办理审核拨付,免企业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支持时限

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1.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网络申报时间:

2018年上半年(1月1日-6月30日)项目:2018年6月27日-7月31日。

2018年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项目: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0日。

取得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述期间将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上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填报,四季度项目申报在下年度另行通知。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所属时间,除展会项目以展会结束日为准以外,其它项目均以附件材料的最后日期为认定标准。

2.其他项目申报时间参照通知要求执行。

(三)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对企业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联系人:

常州市商务局 外贸处 陈斌杰 电话:85682278 

新北区商务局:85178003 85178991

武进区商务局:86310194 

天宁区商务局:69661053 

钟楼区商务局:88890755 

金坛区商务局:82881273 

溧阳市商务局:87030018 

2018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每个项目均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1、境外展览会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其他说明:①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②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的正规全称;③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④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⑤如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保单;⑥如省内母(子)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社保单;⑦外籍(含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⑧退休返聘人员可提交退休证和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⑨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②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③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其他说明: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②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③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④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说明:①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②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③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5、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其他说明:①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②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额

或执行额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注:已实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机构,其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统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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