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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2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26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12-08 公开日期:2014-1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4〕26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4〕6号)精神,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总工会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和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行业是工程建设(含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重点区域是各类施工工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用人单位集聚区等;重点企业是资产变现能力弱的租赁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近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以及今年以来曾因欠薪引发集体投诉、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等。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以工程款拖欠或结算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重点查处。

本次专项检查的目标是确保2015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促进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5日)。多层次、全方位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意义,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12333、12351等维权渠道,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等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以前期规范劳务派遣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欠薪企业及隐患单位为主要对象,建立重点监测名单,对其中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欠薪的建筑施工企业,明确跟踪负责人和处置措施,以确保发现和报告在早,防范和化解在先。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一是深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二是加大对重点欠薪企业的督促力度,对重点监测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凡尚未解决到位的,要了解其资金落实情况,逐一制订清欠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含欠薪企业基本情况、欠薪金额及人数、资金筹措渠道、工资支付节点、春节前应急处置措施、清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三是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在此阶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辖市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0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会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进行研究,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上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明确各部门分工,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周报制度,报告表式采用已有的“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凡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涉及10人(含)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周内未发生的,应在下周的周一下班前实行“零报告”。第一次报告日期为2014年12月8日。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强化行业内监控预防、整改督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责令支付和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切实强化欠薪预警和应急处置。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的作用,实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及时做好防范和处置,防止问题累积和矛盾激化。要以建筑施工、交通、水利在建工程项目,以及造船企业、小微型加工制造企业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明确专人跟踪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凡欠薪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或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以及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的,列入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要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对因拖欠工资数额大、清偿资金一时难以筹集或经营者欠薪逃匿等原因,导致农民工欠薪难以及时支付到位的,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专项检查期间,县级以上相关工作机构应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以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一旦发现较大规模的欠薪苗头,要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凡春节前发生的欠薪群体性事件,须做到执法人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报后1小时内现场应急响应,以确保在欠薪数额扩大、事态升级之前得到有效稳控。

(四)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发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各部门联合接待和受理、处理工作机制,确保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对欠薪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不及时处理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及其他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精神,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要发挥信用管理机制的作用,及时将用人单位欠薪违法犯罪信息记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和平台。

(五)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行建设领域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定期支付制度、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考勤制度、部门联合行政约谈制度、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等,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打下基础。要按照各地党委、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职责分工要求,加大查处纠正力度,对施工企业每月预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根据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各地按下列要求准时将有关材料报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

1.2014年12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2014年12月13日前,报送本地区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凡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上报;

3.2015年1月3日前,报送截止2014年12月31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4.2015年2月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和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

联系单位: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联系人:苏 庆

联系电话:0519-86619597(传真)

电子邮箱:jsldjc111@163.com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等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总工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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