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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01-19 公开日期:2018-02-01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7〕70号),市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牌子;辖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
  一、主要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垂直管理辖市(区)环境保护局,统一行使全市环境监管职能。
  2.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辖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1. 强化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综合统筹协调。
  2. 强化对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控。
  3. 强化对全市的统一执法。
  4. 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控、环境执法信息系统。
  5. 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动。
  (三)取消的职责
  1. 取消环境监察职能,相关职能上收到省环境保护厅统一行使。
  2. 取消省级以上考核断面、点位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相关职能上收到省环境保护厅统一行使。
  3.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建议。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和监督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物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辖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辖区内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有关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音、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结合全市实际健全完善细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和涉税环境信息的复核工作。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中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教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环境保护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局机关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协调、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行政装备管理;统筹全市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对全市各类规划的环保篇章、说明或规划环评进行审核;落实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统筹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全系统各项经费的统一管理,承担机关和相关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和年度使用计划;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环保专项资金、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承担局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的具体工作;负责人员调配、公务员招录选调和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等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对直属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归口局系统出国管理;承担局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
  (四)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处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各种类型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政策、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计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指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法制培训;承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监督指导环境公益协会;管理局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动。
  (六)排污管理处
  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组织落实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指导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等工作;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工作;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或验收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和涉税环境信息的复核工作。
  (七)环境监测和信息处(科技标准处)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规划、建设全市环境信息平台;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保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保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保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全市环保的外事工作;负责有关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八)水环境监督管理处(市太湖办督查应急处)
  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实施等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有关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和任务;组织拟订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防控工作。
  (九)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拟订全市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工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十)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开展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调查,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化系统;牵头全市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议,指导、监督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牵头协调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下达的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影响评价规章制度,推进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权限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审查、备案工作;负责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预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依法集中受理市环保局行使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类事项;负责环保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制度和政策;承担上级委托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等审批备案工作;做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等有关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全市放射性废源(物)的收贮和管理;落实推进全市核与辐射监管条线的能力建设。
  (十三)固废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拟订实施具体措施和制度;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等行政审批;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及进口固体废物的预审、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等信息公开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系统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负责双拥、结对帮扶等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协助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环保系统内部纪律检查工作。
  四、派出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设派出机构7个,分别为:常州市溧阳环境保护局、常州市金坛环境保护局、常州市武进环境保护局、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常州市天宁环境保护局、常州市钟楼环境保护局和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其中: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为副处级建制,其余为正科级建制。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下设办公室、水环境监督管理科、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科)、固废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科、法规科(行政服务科),均为副科级建制。
  各派出机构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授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含7个派出机构)行政编制为146名,其中市局机关45名,派出机构101名。行政附属编制10名。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处长(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4名,副处长14名。溧阳、金坛、武进环境保护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长(主任)6名;天宁、钟楼环境保护局各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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