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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24-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24〕6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4-01-17 公开日期:2024-0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24〕6号

各辖市、区科技局,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7日

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涵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监督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的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五条  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及失信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号码,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包括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失信行为、处理开始及结束时间、科研失信事由、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行为是指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申请)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保障,导致计划项目因非客观原因应结未结;

3.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管理失职,导致未结项计划项目中项目负责人被纳入一般失信记录名单的比重超过10%;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计划项目的资格;

2.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3.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8.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申请)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

3.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应结未结;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

3.违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诚信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7.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8.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关于专家回避原则的要求;

2.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等专家资格;

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5.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6.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2.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3.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项目第三方服务事项;

2.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3.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4.在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6.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2.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3.内部管理混乱,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

(二)严重失信行为

1.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

2.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4.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信息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暂停或终止、撤销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等科学技术活动。

采取以上第(八)款处理措施的,具体标准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江苏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市科技系统工作人员的失信信息及时上报至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并移交相关调查资料。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

(二)已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二)已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三)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江苏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六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的创新政策、市其他科技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常科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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