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汛期即将来临,为防范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强化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从构建“平安常州”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对汛期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专责,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毫不放松地抓好本行业领域的汛期安全;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并落实好各项汛期安全生产措施。要立足于防大汛、防大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更到位、更扎实,确保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严格危化品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针对汛期高温、雷电多的特点,认真做好防洪防汛、防雷电和防暑降温工作。要督促液氯、液氨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防止物料外泄,造成危害;危化品使用企业要妥善保管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严禁存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围堰、加高围墙等措施,并准备好排水器材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要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各项措施,防止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防范
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等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防范工作。对所有项目建设工地尤其是重点(大)建设项目工地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要认真制定在建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要加强施工期间的险情监测,尽早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加强对采沙、取土等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乱挖滥采行为,确保堤防及桥梁工程的安全;对因采沙、取土造成的容易导致滑坡、崩塌的深坑,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回填,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游泳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加强监控。
(三)突出抓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部门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针对汛期雨水集中、气候炎热的特点,要加强对教学楼、宿舍楼的检查,防止基础变异,墙体松软,校舍坍塌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告诫学生汛期安全应注意的事项,引导学生不到禁泳的江河、池塘游泳,防止发生溺水事故。对夏令营等活动的组织,一定要周密计划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道路危险地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确保路面踏实平整,凡出现路面凹坑、塌陷、窨井盖缺损等要及时修复和补充。在隐患消除之前,要果断采取慢行、拦停、扣车、封锁区间等强制性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要认真检查供气、燃气、供电、光缆、排污等管网的安全状况;水利、农委、商务、旅游、安监、质监以及冶金、电力等部门和行业领域要结合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制定方案,迅速行动,开展防汛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防汛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深入一线,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度,对非法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和关闭,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要严厉制止和查处,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汛期值班,确保靠前指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24小时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一旦发生重大灾情、险情和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灾,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有关信息,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级部门要不定期对下级单位值班及领导带班情况进行抽查。要建立汛情、险情报告制度,认真作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汛期工作情况和检查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市安委办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督查抽查。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办电〔2013〕4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汛期将至,强降雨、大风、雷电等天气现象集中出现,将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极大影响,事故易发频发,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结合全省正在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汛期生产安全。一要尽快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水利、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到基层单位和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省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要积极主动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预测,及时发布或通报有关天气、地质等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情况,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人力和物力上做好充分准备。在形势危急的情况下,要果断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队伍要搞好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遇有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出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三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在汛期这一特殊时段,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违反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重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汛期将至,为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汛期历来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且极易因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准备充分、预防得力。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与气象、水利、国土、海事、渔业、海洋等部门积极沟通联系,加强协调联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及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灵敏反应、超前预防、果断决策、有效应对。
二、突出工作重点,组织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结合“打非治违”等工作,立即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要充分发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优势,组织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隐患。
(一)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检查矿区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做好防雷电、防洪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烟花爆竹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规定,加强防汛、防雨、防潮、防雷、防静电管理,定期检测、维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危险全面掌握、超前防范、彻底治理。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临时宿营区、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区域和岗位,要加强巡视检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隧道施工中突水突泥和冒顶塌方事故的防范,加强探测监控,强化支护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防灾保护工作,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要按规定停止相关作业。
(四)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及海上石油作业要做好台风、海浪、风暴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措施,并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必要时应停止生产并及时撤出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五)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密切关注和防范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受到山体滑坡、洪水和泥石流威胁的人员聚集场所,要及时将所有人员撤出危险区域;不能及时撤出的,要加强巡查、监测监控,制定及时有效的预警预防措施。
(六)铁路、公路、市政工程及其他各行业领域企业都要结合实际,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因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各类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三、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通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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