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委、常州经开区党工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有效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2008〕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制定《常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有效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廉洁自律的意识和履职尽责的能力,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2008〕令第6号)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审计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辖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业务依法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七条 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发展任务完成情况。
(二)集体组织成员收益分配目标完成情况。
(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四)集体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
(五)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职承诺内容和届内履诺践诺等情况。
第八条 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足额收缴,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三)是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如实反映债务债权情况。
(四)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和长期占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未依照章程或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集体资产问题。
第九条 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1)集体资产管理。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
(2)债权、债务管理。各类应收款项是否与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相符,有无制定收缴措施,确保集体资金不受损失;有无擅自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是否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有无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等。
(3)专项资金管理。上级拨补或社会捐赠资金、土地征(使)用补偿费、强农惠农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活动有无记录备案;财务公开内容、程序、时间等是否规范;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集体举债和工程项目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是否实行民主决策。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各辖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审计总体计划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应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实物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组织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执行情况应向该组织全体成员公开,作为评议该组织负责人工作实绩及监督、罢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各辖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各辖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组应当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关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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