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和对象
按《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均纳入此次清算范围。上述单位应与市财政部门及市社保经办机构就2014年10月至单位正式上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期间(以下简称“准备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收支结算。
二、清算原则
(一)清算工作需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准备期间”单位信息变更及人员变更、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基础业务办结后方可进行。
(二)参保单位、市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确认清算的基础数据后,开展清算工作。
(三)清算工作采取收支差额结算的方法进行。
三、清算内容
清算工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清算,且同步操作。
(一)改革前基本养老保险
准备期间仍按我市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已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丧葬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休人员1-3月离休补助等纳入清算范围。2014年10月之前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本息金额不纳入此次清算范围。
(二)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单位部分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费,个人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单位代扣代缴。
2.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每个退休人员准备期间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之和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不纳入此次清算。
(三)改革后职业年金
1.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计算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致。单位部分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为单位代扣代缴。
2.全额预算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实行虚帐处理,不进行征缴。“中人”的职业年金待遇因未明确支付机构,不纳入此次清算。
四、清算流程
(一)清算数据确认
1.改革前基本养老保险。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托市金保信息系统生成参保单位在准备期间按试点政策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并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征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征缴拨付汇总表》交参保单位核对。
2.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托省养老保险结算系统生成参保单位在准备期间按改革后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数据,并形成《清算明细表(在职人员)》、《清算明细表(退休人员)》交参保单位核对。
3.清算数据核对有误的,参保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修改;清算数据核对无误的,参保单位按下述方式申报:
(1)财政全额保障单位。参保单位填报《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详见附件1)、《财政全额保障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费用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详见附件2)后,报主管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申报时,单位需提供《2015年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审核名册》(表一、表二),绩效工资有增量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2013至2015年度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审批表》。
(2)非财政全额保障单位。参保单位填报《核对表》,报市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二)清算方法
1.财政全额保障单位
(1)机关、参公及绩效工资无增量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零星清算金额等相关项目直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整体的费用清算。
市财政部门将个人预扣指标返还参保单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清算,相关费用由参保单位上缴至社保经办机构。
(2)绩效工资有增量的事业单位
市财政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审批表》核定参保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缴费基数,并由市级财政保障,相关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费用清算。因增量绩效带来缴费基数提高而引起的费用增长由参保单位自行筹集,相关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进行费用清算。
市财政部门将个人预扣指标返还参保单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清算,相关费用由参保单位上缴至社保经办机构。
2.非财政全额保障单位
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核对表》,采取收支相抵、差额结算的方法与参保单位进行结算。
如清算金额大于零,则参保单位将相关费用上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清算金额小于零,则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参保单位。
对于实行资金单独保障的非财政全额保障单位(个别单位除外),市社保经办机构先与市财政部门结清补助金额后,再和参保单位清算剩余费用。补助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返还财政账户。
3.区划调整参保单位
(1)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原在转出地按照试点期间相关政策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由社保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丧葬抚恤费等,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退工作。
(2)清算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及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收支差额结算的方法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4.参保单位与职工个人清算
由各参保单位根据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清算明细信息,负责与本单位参保职工进行个人缴费的结算工作。
五、清算财务处理
涉及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部门将以指标形式下达“应返还个人预扣”指标,列“津贴补贴”科目。清算过程中,除人员调整调动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各预算单位养老金、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应通过个人扣款(工资统发单位通过工资统发系统扣款),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支付,不应在行政经费中直接列支。
六、工作要求
基金清算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按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数据清算、往来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稳妥组织实施,与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合理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在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数据核对表》;
2.《财政全额保障单位养老保险清算费用确认表》;
3.填报说明;
4.清算流程图。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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