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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1〕70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6-21 公开日期:2021-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6号)和《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常财行[2016]6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司法局机关,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公证处、常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到溧阳、金坛等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常州主城区范围外及常州市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因公务活动(含会议、培训等,下同)到溧阳、金坛等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常州主城区范围外及常州市以外出差,需按程序报批,并按次填报《常州市司法局公务出差审批表》,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和附件。

    第五条  正科职以下人员(不包括正科职)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处室分管领导审批;正科职人员出差,经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差,由局长审批;局主要领导出差,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经批准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乘坐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或因任务紧急、出差路途较远、票源紧张等情况下确需超标准购买车船票的,需报经局长审批,并在《常州市司法局公务出差审批表》中填报原因。经批准同意的,按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出差的,需通过公务机票直销机构(代理机构)购票,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票款。购买市场低价飞机票的,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并在报销时提供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

    第十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分地区)限额标准(见附件1)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凭合法票据报销,超过部分经费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含金坛、溧阳),西藏、青海、新疆三地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20元,常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常州主城区范围外的,伙食补助费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含金坛、溧阳),常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常州主城区范围外的,交通补助费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不仅限于本单位)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并收取相关凭证(不作报销凭证);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况外,自行支付交通费用的,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需报经装备财务保障处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于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常州市司法局公务出差审批表》、飞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对所有报销凭据真实性负责。参加会议、培训的,须另附会议、培训通知。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应填单位名称,且住宿起止时间等要素齐全。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确实因公出差,但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根据《常州市司法局公务出差审批表》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或)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出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差旅费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区(溧阳、金坛除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不予报销。会议、培训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工作人员自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州市区(溧阳、金坛除外)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专项外派等工作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本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费用,凭政治部签字核实后的天数,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情况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位所收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由接待单位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规定科目(暂存款—代办差旅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常州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常司发【2017】81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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