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1-003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1〕12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1-10-26 公开日期:2021-10-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关于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1〕12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精神,现就我市减负稳岗扩就业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和“僵尸企业”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

(三)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四)符合裁员率等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还须经社保部门核验参保缴费质量情况,通过后才能申请。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申请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中,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发放标准

1. 在我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750元;

2. 在我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以上、5年以下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550元;

3. 在我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到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三)发放期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1次,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2年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在省规定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以上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成功但因银行卡原因未能发放的,政策有效期内将继续有效,但逾期将不再受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