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推进民生保障走在前列,有效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办理过程中,部分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住房困难,更精准地实施帮扶,持续擦亮“常有安居”名片,现将完善公租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范围
(一)持续扩大城镇困难家庭的公租房实物配租覆盖面
除最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外,以下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家庭成员中有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有未成年子女的;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患相关疾病的(详见附件)或有大病统筹支出的;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见义勇为家庭、烈属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其他通过多部门联合评定的家庭。
(二)加大城市公共服务重点行业一线职工公租房保障力度
加大公租房房源筹措力度,构建多层次公租房供应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市容环卫及保洁、公共交通、医疗、市政设施维护管养、邮政及快递、绿化园林及保安等城市公共服务重点行业外来一线职工的保障力度,不断满足各类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全面提升居住品质和配套服务。
(三)优化部分准入门槛
1.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公租房;
2.家庭成员患相关疾病(附件)或有大病统筹支出,因治疗需要出售唯一房产(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租房保障不受“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限制;
3.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如部分家庭成员仅户籍不满足条件,按家庭实际人数分配房源。
二、完善公租房梯级退出机制
进一步健全公租房退出机制,完善公租房梯级退出制度,促进公租房资源合理配置。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退出确有困难的,自退出发文生效次月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的租金标准为7元/月·平方米。
搬迁期满后,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第1年过渡期按11元/月·平方米租金标准收取,第2年按14元/月·平方米租金标准收取,2年过渡期满后按市场租金收取。
搬迁期、过渡期及市场租金承租期间,承租家庭不得申请调房。
搬迁期、过渡期及市场租金承租期间,承租家庭如再次符合保障条件,可申请原地配租。
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房屋的,其资格保留至房屋交付后第六个月,期满退出。
三、优化公租房办理流程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一)强化数据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优化融合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与常州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系统,强化数据共享,精简申请材料,实现更高水平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在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开设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综合窗口,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等,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反馈。
(二)拓展办理渠道,方便群众办事
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常州综合服务旗舰店“一件事”专栏、苏服办APP、常州住房一体化平台或常州市公租房信息系统APP等,形成线上多渠道全程“网上办理”、线下多触点“一窗受理”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群众办事的便利度、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相关疾病类型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相关疾病类型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耐药结核病、白血病、血友病、脑卒中、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介入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机会感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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