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保障正常的工作和休假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出勤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完善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常州市工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休假审批表(附件1),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可电话先请假后再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四条 准假权限:
(一)中层正职由分管领导、局长批准;
(二)中层副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
(三)一般干部2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
(四)请假实行逐级报批,任何人不得越权请假和准假,先请假后补办手续的由准假领导通知人教处;
(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后,请假手续(审批表)必须及时报人教处备案。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三)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四)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六)室外执行公务,经查不属实的。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履行请销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好本部门休假台账(附件2)登记工作,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为全体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聘用人员。
第八条 公休假、事假、病假等具体规定按本制度附件3、附件4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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