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4109824/2017-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生成日期:2017-06-12 公开日期:2017-06-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我市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地质资料是城市科学规划、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积累了大量宝贵地质资料,特别是一些重大工程,地质工作程度深,资料的可靠性和可重复利用性强,社会价值高,能为我市下一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但由于没有行之可行的管理办法和统一的管理部门,不能充分发挥好地质资料的作用。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向市县延伸,把历年馆藏于国家和省的地质资料下放至市县,用于支撑地方城市建设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率先在全省开展地质资料馆的建设。制定出台《办法》,为我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支撑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把历年城市建设中形成的浩瀚的地质资料,汇集成新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2、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等十项。

(二)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上的监督管理职责。

2、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各自领域相关单位,做好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三)关于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接受、保存和管理工作。

2、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按照乙级档案馆标准进行建设。

3、建立健全保管、保密等制度。

(四)关于地质资料汇交人及其义务。

1、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人,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由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非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勘查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地质工作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各出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2、明确了地质资料方式方法及具体要求,包括按照国家有关地质报告编制标准和要求编写地质报告、地质资料准确齐全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3、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即满足《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同时,汇交人通过市地质资料馆藏职能机构向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60日向市地质资料馆藏职能机构完成汇交工作。

(五)关于地质资料查阅、利用要求。

1、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和使用地质资料的条件和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复制地质资料的,市地质资料馆藏职能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2、明确了政府及部门查阅、利用地质资料的条件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明确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使用条件。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

(六)关于奖励措施及违反《办法》规定的罚则。

1、明确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地质资料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明确了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处罚。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3、明确了管理部门和馆藏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的罚则。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