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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2-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2〕13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2-03-04 公开日期:2022-03-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常应急〔2022〕13号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持续推进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常政发〔2021〕159号)文件要求,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市本级实施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3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委托审查范围:涉及[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经营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汽油装置)站(点)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等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非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的相关企业。

2.委托审查部门: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具体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3.许可部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委托审查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许可标准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作出行政许可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现场核查时,对已经受理的许可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如涉及技术性问题,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和收集现场核查相关证据。

(3)审查部门负责委托审查范围内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申请单位应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核查人员进行复查并确认整改到位。申请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现场核查意见和相关证据应当作为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延期和重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变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审查部门应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建议准予许可或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于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查部门应说明建议不予许可的理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建议准予许可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获得许可资格的单位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委托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档案由审查部门整理建档,建立健全台账资料。

(5)其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具体实施内容依旧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及相关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内容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委托审查范围:除下列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跨辖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委托审查部门: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具体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3.许可部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下简称“安全条件审查)的委托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资料后,将委托审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向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由审查部门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由审查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清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向许可部门提出建议通过或不予通过审查意见,由许可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项目评审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审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条件审查档案管理,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档案由审查部门整理建档,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定期汇总公布本辖区安全条件审查情况。

(4)其余安全条件审查的具体实施内容依旧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及相关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内容执行。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委托审查范围:除下列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跨辖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2.委托审查部门: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具体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3.许可部门: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4.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委托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资料后,将委托审查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向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由审查部门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由审查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向许可部门提出建议通过或不予通过审查意见,由许可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整改项目评审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审查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档案管理,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档案由审查部门整理建档,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定期汇总公布本辖区安全条件审查情况。

(4)其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具体实施内容依旧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以及相关省、市文件要求执行。

二、委托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实施内容,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查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确保有效衔接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针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迅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审批要求,提升业务能力,确保此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建章立制,优化审批服务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要对此次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认真梳理,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核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有关事项,持续完善相关权力事项审批服务指南,严格按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常应急〔2020〕68号)、《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应急〔2020〕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完善“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

(三)依法履职,提高审批质量

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委托行政权力事项的精准实施,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等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行政审批流程开展审查工作并按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常应急〔2020〕28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标准,优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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