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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细则
索 引 号:467286401/2018-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8〕 27 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8-07-13 公开日期:2018-07-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委〔2018〕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常公积金委〔2018〕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1.申报条件和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由10%-12%扩大为5%-12%,全员缴存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现行的10%调整为5%。

2.审核程序。企业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与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到本企业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申报,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

二、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细则所说“困难企业”是指上年度出现亏损的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企业。

2.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困难企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由镇、街道、开发区工会组织提出意见),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1%,如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

3.申报材料

(1) 《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与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4) 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人社部门批准缓缴文书;

(5) 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4.审核程序

“困难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本企业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当场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单位执行,不通过的说明原因。

三、执行时效

企业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每年申请一次,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跨越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期满后需继续申请的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一并申请。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需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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