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强化社会共治,特制定《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情况及时与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处室联系。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常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诚信自律,震慑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评定办法、信用分级监管、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公开等构成,在全市范围从事食品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承担本级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记分、监管、修复、公开等工作,指导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记分、监管、修复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常州市智慧市场监管综合业务云平台”(以下简称监管综合平台)归集食品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有关信息须经录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方式、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主要产品等。
(二)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整改情况等信息。
(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产品信息等。
(四)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范围之外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应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质量公告、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企业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采集、记录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原记录部门要求予以改正。对企业的合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采纳,不采纳的,应向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为:
以企业是否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主要标准;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辅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失信信息被归集后,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评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采用12分制管理:
11~12分(含),为守信;
7~10分(含),为一般失信;
3~6分(含),为较重失信;
0~2分(含),为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扣分:
(一)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但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扣1分;
(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扣1分;
(三)未按规定开展自查和自查报告,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严格的,扣1分。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扣分: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扣1~2分;
(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款的,扣7分。其中适用从轻处罚的,扣5分;适用减轻处罚的,扣3分;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扣10分;
(四)被禁止申请或者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扣11分;
(五)因食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扣12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形扣10~12分:
(一)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暴力抗法的;
(三)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扣分。
第十五条 针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整改报告,经复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加1分。
获得食品相关表彰奖励的,加1分。
落实“阳光餐饮”、“安心菜场”、“名特优小作坊”等“民生实事”工程的,加1分。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市局、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须经各自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情况,对于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检查、处罚等处理决定且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更新,并将信用信息上传至监管综合平台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企业获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不满六个月的,暂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企业歇业半年以上或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暂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原信用等级不变,予以警示。在此缓评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时段。
第四章 信用分级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市局、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确定该企业监管级别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 对守信企业,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给予政策支持,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守信等级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一般失信企业,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保持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力度,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第二十二条 对较重失信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双随机”抽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常食药监规〔2018〕1号)规定,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增加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频次,增加监督抽检批次。
(四)对再次发生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参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依法从重顶格处罚。
(五)依法依职权核减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六)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七)其它。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四条 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严重失信单位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企业信用等级两年内3次被评定为较重失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包括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经监管部门确认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一般失信的,三个月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较重失信的,六个月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信息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按年逐级上调。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申请由企业提出,经市局、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后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申请。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依法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申辩时限内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依托市大数据共享交互平台,实现市局监管综合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征信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平台的共享互联。
第三十二条 市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规定,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黑名单”并通过“信用常州”网站以及其他相关公示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在食品消费及交易过程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和“黑名单”,降低风险。
第三十四条 企业招投标所需无立案证明等信用信息,均由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记录自动生成,企业可通过市局监管综合平台进行网上查询和在线打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作用,向社会提供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服务,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共同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食品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采集、记录不真实信息,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造成企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细化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的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