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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4-000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4〕111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4-04-28 公开日期:2014-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
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建〔2014〕111号

金坛市住建委,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现场监理行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监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任命,可承担与其所在监理单位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匹配的工程项目总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不能担任一级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项目总监代表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二级)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可担任工程项目总监代表。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其所在项目的总监书面授权,可担任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员执业资格要求
  (一)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可担任工程项目的监理员。
  (二)省外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其监理人员取得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监理员证书,只可担任我市工程项目的监理员。
  五、其他要求
  (一)我市在监项目的监理人员不可同时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监理项目上从业。
  (二)本省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诚信证明,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等材料;其具备担任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员,经在监项目建设单位和拟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同时在三个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上从业;项目总监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业。
  (三)省外监理企业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其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从业。
  (四)所有在我市从业的监理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
  (五)所有在我市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不得实行押证管理,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将在建项目及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六、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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