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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7-000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改办发〔2017〕8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7-10-11 公开日期:2017-10-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医改办发〔2017〕8号

 

各辖市(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国税局、经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现将《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市相关部门将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1日

 

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医改办推行“两票制”的工作部署和省医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医改办发〔2017〕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市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

1.2017年10月份,下发《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2.2017年四季度,召开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工作会议,对相关企业、相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结合我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于2017年12月25日起全面执行“两票制”。

4.2018年一季度,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5.按照常州市“两票制”实施进度,将“两票制”执行情况纳入药品流通领域检查范围。

三、具体措施

(一)协同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为此,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管理写入合同条款。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未在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的,应及时上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卫计委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查验工作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市卫计委牵头,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2.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市卫计委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3.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两票制”验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做好票据现场查验工作,并登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网上验票系统进行校验。要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市卫计委牵头,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四、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共同做好“两票制”政策在我市的推进落实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两票制”落实工作纳入对各辖市区卫计局、公立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生产企业,逐级上报,按照省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直至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入围资格;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更换。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除检查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将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的范围。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和食药监等相关部门。

(四)经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配合做好“两票制”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反“两票制”规定的企业纳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共享。

(五)商务部门要将实施“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谈判、签订和履行等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八)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同省物价局查处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对照目标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两票制”在我市落地生效。

(二)强化协同推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病用药、构建良好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为目标,明确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责任和监管责任,做到各负其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跨区域经营、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四)严格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充分运用新兴技术,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市有关部门将组建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工作督导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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