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交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交往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交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含预备会员)。
第三条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不得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不得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行贿;
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介绍贿赂。
第四条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不得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
第六条 律师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法官、检察官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律师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备其和法官、检察官交往情况的制度。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排查发现本所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交往违反本规定的,认为需要对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掌握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投诉处理工作,针对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不正当交往的投诉举报,应按照投诉处理有关工作程序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律师协会应当依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涉案律师予以行业惩戒,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移送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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