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探索我市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新形式,促进名老中医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根据《常州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卫中〔2013〕215号)要求,市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8月13日
常州市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意见精神,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促进名老中医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医,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名老中医本人单独申请设置中医诊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常州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中优先给予设置,可享受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
二、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和登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简化[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14项,缩减到(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等8项]。
三、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和登记,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登记的指导,对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办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五、开办中医诊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名老中医,身体健康,在本诊所上临床时间不少于80%。鼓励名老中医开办的中医诊所与公立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六、名老中医开办的中医诊所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七、本意见所称的名老中医是指具有市级以上名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基层名中医等资质的本市退休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八、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名老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名老中医诊所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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