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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4-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4〕1号 发布机构:市安委办
生成日期:2014-01-09 公开日期:2014-0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常安〔2014〕1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苏安办〔2013〕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关于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重要批示指示,按照省安委会的总体部署,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明确管道的安全保护部门,积极发挥安委会、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的作用,合力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发改、公安、城建、规划、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11〕146号)等法规的要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1、发改(能源)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共同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厂区以外、城镇燃气城市门站以外,下同)的安全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安全专项检查。
    2、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召开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加强对油气管道偷盗、占压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城建部门: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4、规划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管道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加强对上述管道两侧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5、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管道、化工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上述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
    6、质监部门:加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化工园区(集聚区)内外、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工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化工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国土、环保、水利、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各类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调整部署落实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危险化学品输送和城市燃气管网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常安〔2013〕38号)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 9号)明确的7方面40条检查内容,按照企业自查、辖市区督查、市安委会抽查的方式,督促企业排查隐患,落实整改。
    各辖市(区)安委会对本辖区内管道企业的自查自纠、总结上报、督查检查等工作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并于2014年3月5日前将督查检查情况报市安委办。长输管道企业于2014年2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安委办。联系人:梁雪锋,联系电话:85683115(传真)。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常安〔2014〕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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