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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74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63x/2024-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4-07-23 公开日期:2024-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优化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操作细则的建议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374号的答复

王中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操作细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财政部提出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方式,以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实现采购效率和规范的有机统一。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于2022年发布,是财政部确立的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是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制度创新,也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绩效的重要举措。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采购方式,并且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主要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方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因此,价格优先法不是最低价就可入围,是在首先满足征集文件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基础上开展的价格竞争。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经竞争才可成为入围供应商。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其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仅适用于两类项目:一是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二是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如一些检测、实验设备,主要是为满足科研需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可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价格因素的考量。因此,公务用车出租车客运服务不属于上述情况,尚不适用质量优先法。

三、下一步措施

我局将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活动,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监管,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一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开展框架协议采购需求调查,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高采购需求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综合考虑采购历史成交价格与市场调查情况,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

二是加强采购方案审核管理。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实施范围;加强对需求标准、最高限制单价以及竞争淘汰率的匹配性审核。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局长信箱、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宣传框架协议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让供应商真正了解政策出台目的及意义;同时听取各方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化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为政策制定提供常州声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为我市财政事业出谋划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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