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代理银行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保证支出信息真实准确,根据《常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方案》(常财库〔2008〕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是指逐步取消和改变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支出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后,原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办理的公务结算事项原则上全部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实施范围为局机关和局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预算形式的单位按照现行报销规定实施。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结算的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局机关和局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使用公务卡,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公务卡的代理银行为所有符合公务卡使用要求的商业银行(详见附件)。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职工自行选择的代理银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集中申办。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的范围是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及项目支出中的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确有特殊原因如结算地无刷卡条件等情况应当经过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所发生的公务支出费用和提现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各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的有关支出也可通过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对不通过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的其他公务支出,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支付业务。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各单位对原采取现金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原则上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对于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确需采用现金支付(如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费用等)等特殊情况,应事前经过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未经批准使用现金的,所发生的公务支出费用和提现费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各单位借款的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银行及时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财政公务卡信息库。
公务卡由各单位职工个人申请、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个人自行修改设定、妥善保管。遗失、损毁后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如未及时挂失或者补办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发卡银行负责相应的公务卡变更信息的及时维护。
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维护公务卡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公务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各单位不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确定,各单位对工作有特殊信用额度要求的职工,可通过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说明,由发卡银行进行审核调整,具体事项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卡对账。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异议,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支出报销执行各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
(二)对于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取得银行卡消费凭证、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
(四)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凭本人签名的银行卡消费凭证、发票等单据,按照各单位财务规定的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二)财务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输入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授权号)等要素,查询、确认相关公务性消费支出并批准报销。
(三)财务人员根据经确认的查询信息和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到期还款日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用款申请、签发和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将电子信息和纸质授权支付凭证发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财务人员在“免息还款期”内办理向公务卡还款手续时要确保不发生超出“免息还款期”还款的情况。
对于相同卡号、相同资金性质、相同功能科目、相同经济科目、相同项目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各单位可以合并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根据各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还款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因特殊原因导致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办理划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各单位,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五)因特殊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财务人员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并登记入账。
第五章 公务卡结算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一)各单位使用预算内、外资金,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划款后,根据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和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单位因特殊情况使用财政资金向公务卡借款转账时,根据经审批的借款凭证和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对借款人报销金额与借款金额有差额的,对于报销金额大于借款金额的,各单位先按报销的借款金额进行账户核算,对差额部分,通过财政集中支付授权业务系统补足差额。
对于报销金额小于借款金额的,预算单位先报销,对差额部分由个人从公务卡提现退回单位并进行账户核算。
(三)各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性报销公务卡支付金额的需多次划转公务卡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划款后,根据经过核准无误的报销凭证和单位实际报销金额、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六章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尽可能减少并逐步取消现金支用,对于公务卡持卡人执行公务中的提现行为要加强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全面掌握公务卡的支付行为。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监督管理
(一)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并作为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代理银行对公务卡持卡人的透支消费及还款情况逐笔记录,作为对其信用考核的依据。对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恶意透支的行为由代理银行记入个人信用体系,并降低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限。
(三)财政、人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各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办法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签订《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委托代理协议》。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持卡人的相应权利、义务关系遵照本办法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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