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34号)精神,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工作,为规范有关操作程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抵押,银行据此为中标企业提供相应额度的融资贷款。
二、适用范围
(一)信用融资试点的项目为市本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信用融资试点的企业为符合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中标供应商。
(三)信用融资试点的金融机构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和交通银行常州分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中小企业供应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取得常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
(二)信用融资贷款仅对应企业中标政府采购合同项目下的资金需求,中标企业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作为接受政府采购付款的唯一账户,并由银行对该账户资金支付进行全程监管;
(三)企业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自筹原则上不少于30%的履约资金;
(四)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银行信用记录及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历史记录良好;
四、信用融资政策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依据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利率水平等方面应优于企业的一般贷款。具体政策如下:
信用融资额度:政府采购合同价的50%—70%。
信用融资期限: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最后付款期+三个月宽限期。
信用融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
五、操作流程
(一)信息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应明确告知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且需要信用融资时可以申请贷款,同时附上银行的联系方式。
(二)信用融资贷款申请。有信用融资贷款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需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合同和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三)银行审核。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过业务调查和专业审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核定授信额度出具批复书。
(四)合同签订。银行在收到市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函后(附件1),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发放。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放贷款。
(六)按期还款。供应商获得贷款后应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应商付款,付款资金应进入约定的账户(附件2),至还款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
六、其他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试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管理,但不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银行部门要积极履行和提供相关的优惠承诺和优质服务,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供应商,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银行部门应将具体的贷款申请资料及操作流程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供应商以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应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
七、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试点期间。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2(点击下载)
附件:1.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函
2.账户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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