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试点企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62号 )有关要求,按照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安排和2023年度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启动我市2023年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各辖市、区人社局、各试点企业要巩固延续2022年特级技师评聘试点成果,认真组织遴选企业,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仍遵循《江苏省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选择我市重要产业链、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前两批试点企业中有意愿有需求的,仍可参与2023年度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二)评聘对象为企业职工,重点向企业生产、科研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倾斜,参评职工需符合《江苏省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中所列条件(见附件1),各试点企业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评聘结果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一。凭正高级职称申报特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的职工,各辖市区要做好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和审核,纳入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统计指标范畴。
(三)要规范评审流程,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评分标准,不得以书面材料涵盖面试答辩、现场评审,不得以口头要求替代评分细则。要丰富评审形式,在业绩评定、口头答辩形式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评审部分比重,强化科研创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评分比重,考察职工以技术技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研发创新方面的贡献。
二、强化待遇保障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评”、“聘”有机结合,汇总上报特级技师职业(工种)及评审工作方案时,应附相应工作岗位描述及主要工作业绩。同时,各辖市、区人社局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顶尖技能人才“引、育、留、用、转”全链条保障,积极为企业争取政策资源,搭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特级技师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进一步强化聘用待遇兑现,引导各试点企业要将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贯通发展制度落到实处,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并按我市规定落实人才政策待遇。
三、抓好时序进度
2023年度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拟分两批开展,各辖市区、各试点企业要准确把握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进程,按如下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
联系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黄堃、张金霞,86687002。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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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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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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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5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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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遴选确定第三批试点企业;
(2)指导试点企业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时间、参评职工名单、参评职工特级技师评审申报表(附件2)、评审形式、评分细则、评审专家名单、落实待遇),报市鉴定中心审核;
(3)指导各试点企业组织评审(省鉴定中心适时组织现场督导、宣传报道),形成第三批特级技师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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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鉴定中心、各辖市区、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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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下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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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企业对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在企业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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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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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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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报如下材料:试点企业目录、评聘工作方案、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含:①人员名单;②工作岗位描述;③主要工作业绩;④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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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鉴定中心、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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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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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集中公示后,发布第三批特级技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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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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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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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特级技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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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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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旬至10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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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遴选确定第四批试点企业;
(2)指导试点企业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时间、参评职工名单、参评职工特级技师评审申报表(附件2)、评审形式、评分细则、评审专家名单、落实待遇),报省鉴定中心审核;
(3)指导各试点企业组织评审(省鉴定中心适时组织现场督导、宣传报道),形成第四批特级技师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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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鉴定中心、各辖市区、各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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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下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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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企业对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在企业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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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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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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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报如下材料:试点企业目录、评聘工作方案、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含:①人员名单;②工作岗位描述;③主要工作业绩;④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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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鉴定中心、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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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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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特级技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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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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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是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创新举措,各辖市、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按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精准选择本辖区内企业开展试点,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过程指导、信息化数据等方面服务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 确保评审质量。坚持实事求是,以用为本,各试点企 业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评审形式,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各辖市区要根据时序进度推进,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相关政策。各试点企业要确保特级技师评聘质量,不得将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等同于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
3. 强化监督管理。各辖市区对各试点企业要加强监管,对试点企业或参评职工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聘工作。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参评条件
2.特级技师评审申报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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