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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18-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8〕223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18-11-14 公开日期:2018-1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2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主城区医保用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经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范围,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暂按50%维护。

二、为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对此次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中未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暂参照特药管理,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大病保险)根据谈判价按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支付,今后根据上级规定以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附件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114

 

附件1:

省人社厅、卫计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26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泰兴、沭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开展抗癌药专项谈判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百姓,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二、落实政策。要千方百计落实抗癌药品的供应保障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17种抗癌药品公开挂网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17种抗癌药的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等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加快合理确定17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比例,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自11月20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的使用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根据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总额控制指标;要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内容。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谈判药品中抗癌药品费用另外统计,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医疗机构是处方药采购和使用的主阵地,要优化医院药品采购目录,按需采购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保障患者安全使用到抗癌药品。

 

附件2: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医保发〔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李克强总理就抗癌药降价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部署。为落实好国家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工作部署,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二、我局组织专家按程序与部分抗癌药品进行谈判,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统称“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名单附后)。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我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四、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我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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