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远程核查程序和行为,强化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保障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远程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运行过程中若存在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处(行政服务处),联系人:束尧宸,联系方式:18015079850。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远程核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程核查程序和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远程核查,是指依托远程核查服务系统即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云核查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事项实行远程实时传输图文信息、视频影像、定位信息等信息资料,在线判别并反馈是否符合相关审批条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通过“预约申请、实时连线、远程传输、在线反馈”完成核查程序的服务模式。
第三条 远程核查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现场核查事项。
第五条 远程核查的主要审查内容为企业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现场核查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远程核查程序及规范化
第六条 核查人员的规范化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现场核查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相关业务科(处)室如有业务使用需求的,由各使用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开通账号并交付使用,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形,市应急管理局有权及时收回。
第七条 核查设备的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加远程核查工作人员配备与远程核查功能相适配的电子设备设施,确保远程核查功能正常开展运行。
第八条 核查要点的规范化
市应急管理局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现场审查标准、核查要点整体嵌入云核查系统模块中,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做好现场核查要点的更新完善,确保线上线下一致。
第九条 远程核查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储存)“云核查”申请时,受理人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采取云核查程序,对于适用云核查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远程核查的方式和流程、任务及要求。做出受理决定后,发证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远程核查工作,与申请人约定远程核查的具体时间并取得一致性意见,按规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核查流程及要求,完成相关核查任务。
(二)核验。远程核查通过实时连线方式实施,全程进行录像记录。核查工作人员依据核查流程、核查要点等,在线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验,对企业通过云核查系统实时传输的相关事项信息逐一核实、确认。远程核查中发现现场不符合要求但可立即整改的,企业应立即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通知申请人及时予以整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系统。
(三)确认。核查工作人员根据远程核查情况,对现场核查要点逐项形成核查意见,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后,申请人线上签字确认核查结果。
第十条 核查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客观公正运用远程核查模块形成核查意见,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申请人索要其他非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虚假填写核查记录的;
(二)对需要整改事项未经复核擅自确定为合格的;
(三)存在泄露或未对云核查平台数据进行保密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远程核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核查流程图
2.云核查模块操作说明
3.云核查模块(政府端)操作说明
(备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对外公布)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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