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委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机构改革后各地各部门依法制规和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
(一)申报范围
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程序
各相关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权,按要求填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附件4)后报送至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对申报单位填报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主体确认
(一)确认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二)确认程序
申请确认主体资格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2),连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三定方案、批准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文件等材料送同级司法局。镇政府报辖市(区)级司法局、各类开发区报代管人民政府的司法局。
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按照一个主体一张表分别填报。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进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以主管部门的名义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其他机关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以挂牌机关的名义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申请,并交由主管或代管部门统一报同级司法局。
各司法局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填报的信息及相关依据材料进行审查,对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
(一)核发对象
各行政执法主体中在行政执法岗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核发条件
1.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3.经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业务培训;
4.通过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免于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三)核发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并附符合核发条件的第1、2、3、4条的相关材料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受委托执法的,需提供正式委托手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机关人员,不得同时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领取部委行政执法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发,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本次确认核发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市、辖市(区)两级同步开展。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7月18日前,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辖市(区)司法局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报送市司法局。7月26日前,市、辖市(区)司法局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的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9月20日前,完成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核发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含持有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
3.总结阶段:12月20日前,市、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总结本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情况,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市级各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于8月15日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附件4)、《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附件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9月底前,市司法局将组织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件。逾期未参加的,本年度不再单独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常州市司法局官网公布。具体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行政执法主体的确认和执法证件核发工作任务。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资格初审把好入口关;各辖市(区)司法局要严格审查,加强管理。
(三)需要报送提交市司法局的材料,以书面方式和电子方式同时报送,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寄送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电子文本发送至ssffzzfxtjdc@163.com。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确认联系人:黄赤辉;联系电话: 85683385、85683397、139210702。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联系人:邢俊;联系电话:85683383、15051972390。
(四)各地各部门在确认核发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和备案审查处联系。相关文件及表格电子版请至常州法制在线qq群下载。
附件:1.工作联系人名单;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3.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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