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
申请人宁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6月6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2年7月8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口头作出的对“2022年2月24日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79964928847)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后的接处警回执、2022年2月24日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后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并提供了浦北新村6幢乙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书、《钥匙托管协议》,证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申请人所享有的浦北新村6幢乙单元101室不动产被犯罪分子侵占,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申请人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法定最长期限。2022年4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22年4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2022年2月24日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后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不存在”。申请人报案嫌疑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犯罪行为立案受理并出具通知书通知报案人,或对不构成犯罪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被申请人既不作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在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后公然称“2022年2月24日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后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不存在”,被申请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并将鼓公复决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附件供贵机关参考。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信息公开申请书;3、浦北新村6幢乙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书;4、〔2022〕常行复不字第00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5、2022年4月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6、鼓公复决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4日11时许,兰陵派出所接到申请人通过拨打110报警称:浦北新村6栋乙单元101室。报警人在南京,称委托中介把房子出租出售的,钥匙也给了中介,现在中介发现门打不开了,钥匙在手上的,报警人称房子被人侵占了才会打不开门,中介让报警人报警,中介在现场的。兰陵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中介工作人员晏某称:申请人将浦北新村6栋乙单元101室委托中介进行管理,中介方随后将门锁进行更换,现发现门无法打开。民警通过前期接处警了解,该处系法拍房,拍卖公告上明确指出:标的物(浦北新村6栋乙单元101室)约有50%面积系被执行人分配给案外人的公租房,案外人享有长期承租、使用权,具体使用范围以现场为准;经现场勘查,标的物现分割成两部分,分别从南北两个不同的入户门进出,现案外人使用部分为:从北入口进入的一室一厅一卫,另有一部分从南入口进入,为一厨一室一卫(现为空置状态)。民警现场还发现在北入口处张贴有部分法拍公告的内容。此外,民警前期还了解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010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指出:执行涉案房产时应充分考虑涉案房屋内存在的公房租赁关系,依法保障边某的相应权益。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边某为了从北入口能够进出房屋,仅换取了北入口的门锁,该起警情明显属于纠纷,故当场将上述法拍房的情况告知被委托的中介人员,建议相关人员的上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几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要求撤销口头作出的不予立案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起警情在处警现场可判别明显属于纠纷,不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况;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于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通知申请人,于4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的报警,依法处警,积极作为,履行了接处警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常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已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现场图片一张;3、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4、〔2021〕苏0102执异57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5、拍卖公告。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4日11时左右,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本人在南京,委托中介将其位于浦北新村6栋乙单元101室的房屋出租出售,钥匙也给了中介,中介发现门打不开,告知申请人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入,让申请人报警,中介在现场的。被申请人民警出警至现场,中介工作人员晏某在现场,称申请人将该房屋委托中介管理,中介随后将门锁进行更换,现发现门无法打开。民警在现场看到该房屋门上张贴了法院公告,显示该房屋50%面积系分配给案外人边某的公租房,边某享有长期承租、使用权,具体使用范围以现场为准;经现场勘查,标的物现分割成两部分,分别从南北两个不同的入户门进出,边某使用部分为:从北入口进入的一室一厅一卫,另有一部分从南入口进入,为一厨一室一卫(现为空置状态)。民警同时通过阿里拍卖网查询到案涉房屋确有此事。民警现场调查发现更换门锁的系北入口的入户门,即边某使用部分。民警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边某为了从北入口能够进出房屋,仅更换了北入口的门锁,该起警情明显属于纠纷,当场将上述法拍房的情况告知中介人员,建议相关人员的上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又通过执法公示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接处警结果。2022年2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报案被非法侵入住宅后的接处警回执、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公开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立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不存在。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拍卖方式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边某也是案涉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赁权人,且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苏010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指出:执行案涉房屋应充分考虑涉案房屋内存在的公房租赁关系,依法保障边某的相应权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接处警视频;3、现场图片一张;4、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5、拍卖公告;6、网络查询到的竞价结果确认书;7、浦北新村6幢乙单元101室不动产权证书;8、〔2021〕苏0102执异57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9、执法公示平台告知截图;10、《信息公开申请书》;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接处警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接处警的职责。二、被申请人履行了接处警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遂指派民警出警,民警经现场调查发现,边某对案涉房屋部分面积享有相应权益,在处警时当场判断申请人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现场告知中介人员若存在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制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对接处警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后又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接处警结果,被申请人履行了接处警的职责。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2022年2月24日的报警,被申请人的接处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2022年2月24日针对申请人宁某报警的接处警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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