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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19-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核〔2019〕3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19-04-29 公开日期:2019-05-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9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环核〔2019〕3号
各直属生态环境局:

现将《2019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监管理念,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继续强能力、防污染、保安全、促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水平,更有力地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优化辐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强化核与辐射环境日常监管、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监测工作;完善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公众沟通;完成上级下达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的各项考核指标;有效防治辐射环境污染,确保辖区内辐射环境安全。

    一、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

    全市要结合环保机构改革,根据部和省厅相关要求,考虑这一领域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理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机构设置和队伍与能力建设,以保障适应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地位、“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和“三级审批三级监管”的核与辐射监管新模式,努力打造一支常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铁军。

    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持续跟踪机构改革最新动态,落实部和省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条线机构、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我市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晰、落实相关职责、分工,合理设置岗位、配置人员。市局机关设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配强人员,承担核与辐射行政许可(职责写进局环评处,过渡期间实操暂维持现状)、行政监管(包括条线扎口管理、目标管理、综合协调、政务及信息公开、组织宣传培训)、事故应急管理和统筹推进条线能力建设等管理职责;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并承担对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职能;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均应承担其相应的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能力建设、日常监管、执法监察、信访调处和事故应急管理等职责,拟在其下设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中设立辐射监管科室来承担相应职责;由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派出机构(生态环境所)具体承担属地的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执法监察等职责;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成立后应尽快形成能力,以承担辐射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信访纠纷监测,以及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技术支持、运维职责。待本条线机构、职责、人员到位后组织培训,严明纪律、提升能力。

    2.高度重视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会同公安、卫健、宣传等相关部门,推进建立全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类指导,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及桌面推演,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保证应急队伍拉得出、应急装备用得上、关键时刻打得赢。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制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并与预案有效衔接。协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交流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情况。完善建立辐射监管专家库,以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重大活动核与辐射应急保障工作。

    3.加强能力、装备建设。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加强能力装备建设,尤其是积极开展应急能力、装备建设,按照各级辐射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资金管理、物资装备、通信和技术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对本系统本条线的目标管理、督查、培训、考核,定期组织全市辐射监管、监测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认真实施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行业和单位,大力倡导以风险为导向的精细化监管,从注重发现隐患向隐患排查与整改并重转变,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把“严慎细实”贯穿监管工作始终。

    4.强化日常监管。认真开展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金属熔炼企业、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冶炼加工企业和电磁辐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辐射安全防护各项制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企业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依法上报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确保完成全年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认真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的“双随机”抽查、稽查等制度,对辖市、区辐射环境稽查率达30%以上。按照省厅要求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单位依法落实辐射安全行为规范。

    5.寓严格监管于精准服务。简政放权、在做好“减法”的同时做好服务“加法”,用行政、执法、宣传培训、沟通互动和精准服务的“组合拳”,促进监管对象不断强化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升规范化监管水平,从而保障和促进全市核技术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继续开展核与辐射“不见面”审批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进一步从源头上夯实辐射安全保障基础,同时,方便企业,推动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严谨做好辐射安全许可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工作,市管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率均达到100%,做好国家和省监管系统运行和维护,及时在网上审批、备案及打印,及时将监督检查、纠纷处理、年度评估等信息录入系统。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渣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工作,依据《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要求》,指导推进相关企业对废渣进行分类管理,推进已堆存遗留30年之久的稀土冶炼废渣放射性豁免工作。指导推进符合豁免要求废渣的综合利用和豁免水平以上废渣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放射性污染场所的调查和修复工作。

    6.强化环境执法。按省厅要求应用移动执法平台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和处罚的网上阳光运转。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继续组织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坚持对涉源单位的全覆盖检查,毫不懈怠地保障放射源安全。加强移动伽玛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管理,重点开展外省、市转入我市探伤源探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工业辐照加速器使用单位辐射安全情况专项检查。在省厅要求和指导下,加强与通讯运营商的环保合作共建和政策服务,组织对通讯基站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违法单位的查处工作。配合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收贮放射源。加强对全市金属熔炼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落实废钢材入炉前和产品出厂前的监测工作。

    7.认真及时调处辐射类信访。抓好敏感辐射建设项目的“邻避”矛盾排查与化解工作,积极防范核与辐射相关社会风险。高度重视12345政务平台交办的咨询投诉等事项的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高群众满意度。在严格执法和认真调处信访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沟通解释工作,普及辐射安全知识,帮助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及恐慌。

    8.强化辐射环境监测。做好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完成部、省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积极配合完成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建成后续及日常运维工作,确保数据捕获率符合要求。继续组织辐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按《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配合省厅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对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指导。对全市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市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做好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立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公众沟通机制

    推进建立核与辐射环境科普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情应对“四位一体”的沟通机制,努力引导公众走出“谈辐射色变”的认识误区,为核技术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开展科普宣传。搜集、整理国内外核与辐射科普资料,充分依托我省“核辐社”平台和局“两微一网”,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核与辐射安全知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公众核安全文化素养,引导公众理性面对核与辐射相关产业发展。

    10.加强培训教育工作。督促、配合做好全市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众辐射安全文化水平。结合现场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推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内部核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各单位的守法、诚信和核安全文化意识,进一步提高公众辐射安全文化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为全市的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11.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加强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细化信息公开目录。指导监督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做好高压输变电、广播电视和移动通讯等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推进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向公众开放,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公众开放日”等活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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