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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指导服务和监管督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5-002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5)31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5-12-21 公开日期:2015-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指导服务和监管督查
关于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指导服务和监管督查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5)311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现状,经研究决定,从当前至明年2月底,加强对我市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管督查,确保依法调整按时完成,劳动关系平稳和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指导服务“降比”。依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过渡期将于2016年2月底结束。从当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少数超比例用工单位存在降比工作行动缓慢的现象,未能按照本单位前期制定的《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完全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工作,在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通过送法上门、约谈指导等方式,帮助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督促做好备案工作,切实落实降比规定。同时加大排查力度,对新发现的超比例用工单位立即上门重点指导,确保在过渡期结束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符合规定比例。

    二、认真监管严格督查。要把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新法新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监管督查。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规定比例”和“三性岗位”规定的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规定降低用工比例或在未降至规定比例前仍然新增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确保调整平稳有序。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务派遣依法用工的宣传力度,为用工比例调整过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指导相关企业,在没有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增劳务派遣人员;采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方式降低至规定比例的,要依法合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好劳动关系变更、职工待遇保障、岗位妥善安置等相关配套工作,确保人员关系调整平稳有序。

    四、梳理总结及时报告。各辖市区人社局对本市(区)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情况认真梳理总结,书面总结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案例,请随同总结一并报送。此外,从12月起至明年3月底,建立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快报制度,即于次月5日前提供截至上月末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10%用工单位情况表。

    联系人:高道胜,联系电话:85682021。

    附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10%用工单位情况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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