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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3〕35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3-04-28 公开日期:2013-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1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切实做好汛期来临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重点督促检查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凹陷式负开采企业防山体滑坡、边坡垮塌和泥石流的监测监控,确保安全度汛。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安监〔2013〕35号

 

金坛、溧阳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13〕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切实做好汛期来临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重点督促检查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凹陷式负开采企业防山体滑坡、边坡垮塌和泥石流的监测监控,确保安全度汛。请将通知传达到有关乡镇及矿山企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3〕113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非煤矿山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暴雨、洪水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要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督促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健全强化企业防汛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进行督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防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和全体员工,确保汛期企业生产的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
    尾矿库安全度汛是我省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防止垮坝、漫坝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周边存在水体、塌陷区等情况的矿井,要加强对井下水情变化的监测以及地表塌陷区情况的监控,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以防山体滑坡、边坡垮塌和泥石流为重点,加强周边山体、采场边坡和排土场的监测监控,做好采场和排土场防排洪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防止因雨水引发边坡滑塌及泥石流而造成人员伤亡。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进行钻井、修井、勘探等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击等工作;油气管道储运单位要加强管线的巡护,及时掌握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的状况,防止管线和设备出现裸露、悬空、沉降等情况,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在雷雨多发季节,各矿山企业要加强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房、油气站场等的防雷管理,确保避雷设施的完好有效,尽量减少和避免在雷电发生时进行野外作业,防止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
    三、加强汛期的应急管理和值班值守
    各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尽早制定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防汛准备工作;同时,要采取措施,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防止极端天气对矿山安全造成影响。   
    各矿山企业还要加强汛期的值班值守,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采场边坡、排土场、废石场、地表塌陷区等可能影响矿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联系畅通,使险情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一旦发现重大险情,要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3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尾矿库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督查检查。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开展以“五查五看”为重点的自查。一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查尾矿坝(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拦挡坝、泄流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三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四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五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一要检查尾矿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防汛通知,开展防汛度汛工作的情况;二要检查尾矿库企业度汛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要检查尾矿库企业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情况;四要检查尾矿库企业落实特大暴雨尾矿库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撤离人员制度执行情况;五要重点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六要检查在建尾矿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七要检查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是否落实汛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情况。
    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库进行检查;省、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尾矿库,安全度属危库、险库的尾矿库,无主尾矿库、长期停用尾矿库,以及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进行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8月对重点地区尾矿库防汛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采取应急措施。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要认真抓好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对尾矿库,特别是无主库、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在汛期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加大执法和事故查处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运行和超设计坝高、超库容堆存尾矿的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采取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严防发生尾矿库事故。对造成尾矿库险情的企业,要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尾矿库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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