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考核评分表
3.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实体质量检查评分表
4.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检查评分表
5.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交安设施检查评分表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6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公〔2005〕65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文)、《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交公程〔2012〕247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责任体制,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0〕96号文)、《常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常交规〔2012〕2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江苏省国省干线路网规划,并列入或拟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考核对象为具体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设立考核基金用于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考核奖励等费用的支出。考核基金由从省补资金中提取的3%、市公路处配套省补资金的0.5%和执行本细则的罚金等三部分组成,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条考核采用百分制,主要考核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详见评分表)。
第六条当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开始考核,当建设项目实体工程交工后,终止考核。考核采用季度考核,对全年考核突出的项目另行嘉奖。
考核结果抄送相关辖市(区)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情况得分之和在54分(含)以上的为优;总分在90-80分之间(含80分)的为良;总分在80-70分之间(含70分)为中;总分在70分以下为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当季考核为差,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1.发生或隐瞒重大质量事故行为的;
2.发生负有安全责任的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除外);
3.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4.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规模标准和规范实施的,以及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未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的;
5.在省厅(公路局)建设单位管理考核中被评为差的。
第八条省补资金拨付与奖罚兑现
(一)省补资金拨付条件
1.省局已拨款;
2.建设单位提出当季支付申请;
3.建设项目季度考核等次为中(含)以上;
4.市公路处按财务规定拨付省补资金。
(二)当季拨付省补资金和奖罚金额
1.考核等次为优的建设项目为A+B+C;
2.考核等次为良的项目为A+B;
3.考核等次为中的项目为A+B-C;
式中:
A(正常拨付省补金额)——当季计划应拨省补资金×97%,
B(提取的考核基金)——当季计划应拨省补资金×3%,
C(奖罚金额) ——当季计划应拨省补资金×0.5%。
当季计划应拨省补资金:第一季度为当年计划应拨省补资金×10%,其余季度为当年计划应拨省补资金×30%。
4.考核等次为差的项目,暂缓拨付省补资金直至下期,并扣除当季提取的3%省补资金作为罚金。
(三)省补资金的暂缓拨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暂缓拨付该项目省补资金,改正并完善后拨付该项目省补资金:
1.未按省局、市处有关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
2.交通安全设施或公路用地内的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的;
3.未完成省局、市局年度通车里程的;
4.当季考核为差的。
第九条实体质量检查。考核小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每季度检查一次,还将根据工程进展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检查结果经汇总打分后按权值计入项目考核评分中。
第十条嘉奖。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表现突出的项目可以获得年终加分并嘉奖:
1.获省级以上平安示范工程的项目加6分;获省级以上平安示范工地的标段每个加2分,一个项目不超过6分;
2.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加8分;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标段每个加4分,一个项目不超过8分;
3.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以上通报表扬的项目加3分。
项目年终评分为全年各季度考核平均得分与上述加分之和,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年度优秀项目,全市通 报表扬并从考核基金中拨付10万元,作为嘉奖经费。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可将所得考核奖励经费用于项目优质优价、劳动竞赛、科技创新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有功人员的奖励,具体奖励由各建设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项目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