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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ww9599116.com)“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以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为主的编排体系。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计划总结、业务工作、部门其他等五类。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ww9599116.com)“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根据需要在人社各业务窗口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www9599116.com)下载电子版本。

(一)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及时确认办理。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电子版《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信息查阅场所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B802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

咨询电话:0519-85682020;

传真号码:0519-85681999;

邮政编码:213022;

电子邮箱:srsjb@changzhou.gov.cn(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常州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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