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8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市政府部门起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由本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先行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落实相关程序要求。
四、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有关决策或者文件草案时,应当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有疑义时,应当主动商市司法局研究确定。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查内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经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六、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及时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或者文件草案作相应修改。
七、对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事项,市政府领导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参照有关程序办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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