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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4-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4〕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4-01-08 公开日期:2014-0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有关内容的补充
关于《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常建〔2014〕7号

金坛市住建委、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墅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11月1日,我市启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进一步健全了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体系,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效应逐步显现。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考核,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该细则的具体执行作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一、2014年1月1日起,每月公布信用得分,市建筑业管理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确认、生成企业信用分值,并与市招标投标办公室联动。

    二、每月公布的企业信用分中,基本信用及日常行为部分均采用当月采集时段考核得分,综合大检查部分分别采用相应时段(根据综合大检查频率确定)的考核得分。

    三、企业申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戚墅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录入的日常考核信息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含20日)完成采集、录入、审核。当月20日之后产生的新信用信息,纳入下月信用分合成。

    四、各企业自行核对信用分,如有异议,每月从21日(含21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提交书面信用分核对申请。

    五、为进一步强化诚信考核工作,真正体现考核动态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工作,及时按要求做好信用分的累加和扣减,并经确认后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六、各相关单位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和意见可向市建筑业管理处反映,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七、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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