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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4-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14〕54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4-09-05 公开日期:2014-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健全和完善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局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常州市体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体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体发〔2014〕54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健全和完善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局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州市体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14年9月5日

常州市体育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局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半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应当成立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局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接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按规定报送局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局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离任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局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局组织人事处向领导小组提出下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八条  局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局组织人事处出具书面委托。局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局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内管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关注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对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内管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前,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应当及时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三条 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内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局内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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