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发改(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村工作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武进、金坛、溧阳市支行: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江苏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pdf(点击打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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