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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8〕87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18-08-21 公开日期:2018-08-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环保局执行。
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农发〔2018〕87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家禽屠宰市场秩序,保障牛羊家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委、省食药监局、省环保厅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相关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牛羊家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设“健康中国”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管,事关牛羊家禽肉类产品消费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维护牛羊家禽肉类食品安全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起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保障牛羊家禽肉类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加强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一)迅速摸排牛羊家禽屠宰行业底数。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牛羊家禽屠宰行业调查排查工作,摸清牛羊家禽屠宰场点底数和行业现状,重点调查各类牛羊家禽屠宰场点开办基本情况,包括屠宰场点名称、规模和运行情况、现有设施设备、屠宰工艺、机械化程度,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派驻检疫人员情况,屠宰场点用地、环境评价审批等手续,以及屠宰能力、实际屠宰和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并逐个登记造册,并将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调查表格(附件1)、调查情况总结等材料须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农委。

(二)科学制定牛羊家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我市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根据《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牛羊家禽养殖、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人口数量、消费习俗等情况,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谋划辖区内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同时兼顾清真牛羊屠宰。要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牛羊家禽集约化现代屠宰加工企业,鼓励现有屠宰企业进行扩能改造、拓展升级,建立区域性屠宰企业,通过配送解决肉品供应问题。鼓励猪、牛、羊、家禽屠宰集中设置、区域隔离、分车间屠宰。

(三)严格牛羊家禽屠宰行业从业标准。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辖区内牛羊家禽屠宰现状,排出任务时序表,督促牛羊家禽屠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和改造。从事清真牛羊屠宰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等规定,屠宰企业建设选址周边应无污染源,与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保持生物安全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有关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场区布局及工艺科学合理,采取吊挂屠宰方式,满足检验检疫需要;配备必需的屠宰加工、消毒设施设备,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隔,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加工场所有关规定;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污水达标排放,病死动物须按要求纳入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统一处置。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法律规定准入资格的,由所在辖市区农业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报市农委备案。

(四)按期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根据《通知》要求,对于无法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各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要加强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宣传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屠宰从业人员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引导条件不合格的场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关停。各地在清理关闭不合格屠宰场点的同时,要科学统筹、同步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建设。各地要参照不合格生猪屠宰场点清理整顿的有效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及牛羊家禽屠宰企业设置方案报市农委。

(五)指导做好家禽屠宰的分类管理。根据《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永久或季节性关闭活禽市场,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配套的活禽宰杀加工服务点不纳入屠宰管理范围。因群众消费习俗等原因暂不宜关闭活禽交易的地区,要按照《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农贸市场活禽宰杀加工点实施标准化改造,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标准化改造应坚持“人禽不接触、活禽进光禽出”的原则,实行活禽销售宰杀区与农贸市场隔离、活禽与消费者隔离、宰杀加工区与活禽销售区隔离,屠宰废弃物要做到“日日清、密闭贮运、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屠宰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派驻官方兽医,按照有关屠宰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同时,要加强牛羊“瘦肉精”抽检,对屠宰的肉羊按照同批次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对屠宰的肉牛100%进行“瘦肉精”抽检。要督促屠宰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生产相符的质量管理人员,按照屠宰检验规程及有关要求开展宰前、宰后检验工作,并建立健全各类记录档案。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肉类产品运输管理,积极推行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远程视频实时监控、驻场官方兽医实地监督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监管,逐步将牛羊家禽集中屠宰企业纳入全省屠宰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二)严格品质检验规定。各地农业部门要督促牛羊家禽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规范开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要严格牛羊进场查验制度,屠宰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对进场屠宰的牛羊认真开展查证验物,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核查牛羊戴标情况,观察动物群体健康状况,并对牛羊按照同一批次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瘦肉精”监测。严格静养待宰制度,进场待宰的牛羊应按照不同来源分圈存放,停食静养不低于12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静养待宰期间,屠宰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观察健康状况,做好巡查记录。严格宰后检验制度,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设置检验岗位,配备品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检验工作。家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品质检验规程,报所在辖市区农业部门同意后执行。经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开具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随产品同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病害牛、羊、家禽及其产品,应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送交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统一处理。

(三)严格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环境污染监管,新建屠宰企业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现有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环境治理力度,屠宰企业应配备畜禽屠宰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科学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尾水回用技术,减少屠宰废水排放。

四、严格准入,强化畜禽肉产品经营加工监管

(一)强化畜禽产品经营主体责任。家禽牛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者档案,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积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休市管理。畜禽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登记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要认真执行进货把关、生产过程及贮存、运输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附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规范畜禽肉类产品分销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肉品分销的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主体落实肉品分销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畜禽产品批发分销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外来需分销的畜禽产品应检查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分销时由批发分销商按实际分销情况,向分销对象出具分销合格证明(附件2),并附分销前的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分销证明应载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做到分销前后渠道清晰、总数相符。对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等不符合规定的分销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联合执法,切实加强“检打联动”

(一)严厉查处牛羊家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严厉打击各类屠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分割等加工环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肉进厂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使用等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采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验畜禽产品和生产加工不合格肉制品及肉源掺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经营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采购没有检疫检验证章或者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畜禽产品,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畜禽产品和“三无”预包装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牛羊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农业、环保、市场监管(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不合格牛羊家禽屠宰场点清理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和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贯彻《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附件:1.常州市牛羊家禽屠宰点调查表

      2.分销合格证明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

常州市牛羊家禽屠宰场点调查表

牛羊家禽屠宰点

名称

详细地址

屠宰畜禽品种

(牛、羊、家禽)

设计年屠宰能力

(头、万只)

2017年屠宰量(头、只)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是否具有环评审批手续及相关设施运行

是否派驻

检疫员

机械化程度(手工、半机械化、机械化)

 

 

 

 

 



 

 

 

 

 

 

 



 

 

 

 

 

 

 



 

 

 

 

 

 

 



 

 

 

 

 

 

 



 

 

 

 

 

 

 



 

 

 

 

 

 

 



 

 

 

 

 

 

 



 

 



附件2

分销合格证明样式

(第一联 共二联)

                            年      月      日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畜禽产品名称

重量(kg)

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

滚筒印章编号

分销目的地

   分销商签字:

   联系电话:

分销合格证明样式

(第二联 共二联)

                            年      月      日                    编号:         

货主

联系电话

畜禽产品名称

重量(kg)

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

滚筒印章编号

分销目的地

   分销商签字:

   联系电话:

注:本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分销商留存备查,第二联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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