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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22-001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22〕31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2-08-29 公开日期:2022-09-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的通知
常水资〔2022〕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我市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2016年发布实施的《常州市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16年修订)》中用水定额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城市生活定额共计173个行业中类、309个行业小类、581项产品、1275个用水定额。

二、本定额作为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用水的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用水总量、效率、纳污控制指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实施用(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建设,征收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工作的依据。

三、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完善用节水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用节水考核和用水审计,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定额再次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四、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及时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用水效率,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五、各辖市、区可补充制定本定额未作规定产品的用水定额,报市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作为市用水定额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

附件:1.《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说明

          2.常州市农业、林牧渔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用水定额(2021年修订)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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