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季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东方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职务:主任。
申请人季某某对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1月29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常州经开区人民政府答复主体错误,答复主体应该是某厂,答复内容不当。1.申请人为某公司的承租人,该公司是依法经营有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在厂房拆迁的时候,当然可以主张停产停业等损失。有权知悉涉及低效整合拆迁的安置补偿费,特申请政府行政复议,常州经开区人民政府应予明确答复这是政府必须公开公示的。2.政府拆迁款下发,是经过严格审计。拆迁款总共为:1518.44万元,原告通过诉讼只知道评估报告的1046.0643752万元。余下的472.3752万元没有拿到合法依据,因为此类证据掌握在政府部门。如不公开公示,百姓是100%没有的。特此要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公开尚有472.3752万元的审计依据或我厂的安置补偿依据及安置等补偿费用。3.根据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常嘉测报〔2017〕字第002-009号,估价依据中载明现场勘察,武政发〔2009〕96号文、常州经开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调整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6〕27号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常国土发〔2016〕17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再开发过程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划、计划、补偿安置等必须依法经过听证和论证等程序,同时要对社会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请求公开某厂的低效整合拆迁安置等补偿款的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2.苏政办发〔2016〕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在开发的意见》、常国土发〔2016〕170号《常州市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方案》复印件;3.《租赁合同》;4.《告知书》;5.房屋价格评估材料、《赔偿清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答复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和职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的职责。2.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信函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经政依告〔2023〕第4号),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的补正材料,于2024年1月17日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向横林镇人民政府、经开区建设局发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横林镇人民政府、经开区建设局分别作出了回复意见。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建议申请人依法向横林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联系地址:武进区横林镇阳湖路1号,联系电话:0519-88781001。本机关的答复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答复程序和内容均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复印件;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协办函》;3.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情况说明》;4.《整合协议书》;5.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协办函>的复函》;6.常经政依告〔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及邮寄信封复印件;8.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横林镇崔北村的某公司的拆迁款总额1518.44万元中,除去通过评估的1046.0643752万元,余下472.3752万元的审计依据。2023年12月22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制作《协办函》,分别请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就季某某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的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2023年12月26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作出《关于<协办函>的复函》内容如下:“季某某向管委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公司在低效整合拆迁安置中的审计具体依据。经了解,该企业拆除是横林镇崔北村在2017年实施的低效用地整合项目,不属于搬迁项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政依告〔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请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余下472.3752万元的审计依据”加以明确。该告知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2024年1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作出协办意见内容如下:“经审查,季某某于2017年11月已经就某公司的《整合协议书》的相关内容申请过信息公开,我镇也已经就之前的申请做了答复。”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横林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联系地址:武进区横林镇阳湖路1号,联系电话:0519-88781001。”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7年,横林镇在绿色家居产业园崔北村启动实施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合项目试点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所涉及的某公司是绿色家居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合项目被整合的企业之一。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信封复印件;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协办函》;3.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情况说明》;4.《整合协议书》;5.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协办函>的复函》;6.常经政依告〔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及邮寄信封复印件;8.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横林镇崔北村的某公司的拆迁款总额1518.44万元中,除去通过评估的1046.0643752万元,余下472.3752万元的审计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所涉及的某公司是绿色家居产业园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合项目被整合的企业之一,该项目由横林镇负责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横林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并提供了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答复主体错误,答复主体应该是某厂。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开头列明“申请人:季某某”,且在该申请书落款处签署本人姓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季某某作出答复并无错误。申请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常经政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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