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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1-002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1〕3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1-03-16 公开日期:2021-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1〕3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有序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2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

1.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专业化水平。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用工单位自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租赁协议有效期限在1年以下”的情形不予许可。

2.优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审批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省人社厅一体化工作的要求,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运行工作,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劳务派遣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事项必须全程实行网办,禁止行政许可不上网运行或网下办理、网上登记等做法。落实“减证便民”要求,进一步简化材料、压减时限,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

3.实行网上公示制度。不断完善获得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公示制度,一般应在获得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常州或同级信用平台,以及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备案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当年新批准许可和许可发生变化的,要在公示许可变化栏分别标注“新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变更事项要注明具体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4.严格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格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应控制在其用工总量的10%以内,并应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辅助性岗位目录清单并公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5.强化用工服务指导。各地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大的重点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指导服务,积极引导用人单位稳妥合理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监管”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健全劳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意识和劳动保护条件。

6.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监测制度。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和基层服务平台,各地人社部门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流向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并与就业、社保等大数据进行信息共享,准确把握劳务派遣用工运行态势,积极防范劳务派遣用工风险。

三、构建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7.严厉打击劳务派遣不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查处哄抬或操纵劳务派遣市场价格、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工单位、克扣和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重点查处超“三性”岗位用工、超比例单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假外包、真派遣”、利用CA用户虚假申报参保等违法行为。日常监管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冒用公民信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的违法线索,由税务部门严肃查处。对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要充分发挥调解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将劳务派遣用工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厘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各地要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积极防范“假外包、真派遣”。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严格界定“假外包、真派遣”,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严格按照10%的比例限制。其中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出现以下情形的,严格核查: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如构成劳务派遣关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处理。

9.加强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各地人社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及时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将核验结果统一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布,并于5月1日前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发放劳动保障建议书或提示函,并在市人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重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在日常巡查中无法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系信息与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等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参加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四、强化劳务派遣行业自律管理

10.建立劳务派遣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劳务派遣单位星级管理考评体系,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信用考评结果形成劳务派遣企业“红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推送到同级信用平台。

11.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强化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服务标准,自觉抵制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服务价格等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对劳务费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设立专门的科目单独管理;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参与恶意竞争及恶性价格竞争;不做虚假服务承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指导

12.压实监管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社等审批部门系统内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同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劳务派遣行业依法规范发展的工作合力。要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工作预判和舆情监测,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化解矛盾风险。

13.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许可中存在违规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在执法监管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问责。要建立和完善“一案双查”制度,既查违法劳务派遣单位本身的责任,又查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也查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严肃有力的追责问责倒逼监管责任落实。对劳务派遣单位问题高发频发或发生社会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地区,市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挂牌督办。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力度。各地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1日前及时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核验情况和上年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情况书面报告市人社局。同时,及时报告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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