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市监食生〔2019〕22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通知并督促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自查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清单》进行自查,从2019年起,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报告率每年要达到100%。同时,各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食品小作坊自查工作,目前可参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表》内容进行。
食品经营自查频次、自查内容等要求具体见省局随后将出台的《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食函〔2019〕222号)执行。
二、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和总局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内容,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食安员抽考APP”进行监督抽查考核,2019年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率应当不低于90%,力争达到100%。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目前根据市局自行确定的题库,组织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考中不合格的,应参加补考,直至合格为止。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宣贯《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清单深化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监督抽查考核、约谈等方式来督促指导或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考工作,并于2021年底前,形成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得到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得到严格遵守的良好局面。
附件: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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